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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全国率先出台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性法规

9月30日,《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服务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促进机关资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起到重要而积极的促进作用。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7章45条。一是明确了保障对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了保障主体。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相关协作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级各类机关在各自机关运行保障中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保障范围。规定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后勤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等机关运行保障的基本制度,和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具体的服务保障事项。四是明确了保障方式。规定了机关运行保障计划的申报、制定、执行、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相关程序。

9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重要法规新闻发布会。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毛益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制定出台《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是《条例》最大的亮点和特色。第一,《条例》把先行先试作为立法第一位的要求。国务院副秘书长、国管局局长李宝荣同志鼓励山西先走出一步,为全国作出示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同志批示要求先行先试。国管局赵峰涛副局长及政策法规司陶雪良司长等给予了具体指导。立法过程中,坚持改革为要、创新为上、先行先试、凝聚合力,最终促成《条例》顺利出台。第二,《条例》是第一部以机关运行保障命名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既学习借鉴了机关运行保障理论和实务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又结合山西实际进行了创新创造。出台后,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第三,《条例》在地方层面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界定了机关运行保障的内涵和外延。具体涵盖了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通用资产、后勤服务、会议活动、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机关运行经费、住房保障、应急保障等方面。第四,《条例》第一次通篇完整地体现了集中统一的原则。无论机关运行保障还是管理服务,无论职责划分、机制理顺还是服务提供,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第五,《条例》在第一时间吸收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加强机关食堂和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还对集中办公、公物仓、应急保障、公务用车本级集中保障和异地联动保障、集中办公区后勤统一保障等作出规定。
毛益民局长表示,下一步,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抓紧完善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以严实标准确保《条例》执行落实到位,为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助力全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山西智慧、彰显山西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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